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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作,搭建公正选人用人平台,保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遵义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市人发〔2006〕2号)的精神,结合遵义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新增人员),适用本办法(行业已有专门公招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
全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考的涉密岗位和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第三条 遵义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增人员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增人员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政策指导、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增人员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考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新增人员,一般应面向本市生源毕业生或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但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经遵义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
(五)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报名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新增人员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1.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和当年的增人计划拟制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并按下列程序报批: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报遵义市人事局核准;县(区、市)事业单位招考计划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遵义市人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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